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地址:XXXXXX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煤矿全部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现场负责人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2、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5〕2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2025年5月1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25])5号)中表(5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幅度裁定和判定标准,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万〕×(环境影响程度取值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值2%+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取值0%+造成社会影响取值2%=6%)=1万+(10万-1万)×6%=1.54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