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5月8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SP2025-0708),钟祥市鄂南高粱酒厂生产的苞谷酒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南湖原种场建设大道107号的钟祥市鄂南高粱酒厂生产的苞谷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881473542034,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88147354203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5-070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苞谷酒共生产50.0kg,销售单价为20.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00.0元。该小作坊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商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违规添加了食品添加剂。
2.整改情况:一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二是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每一滴酒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鄂南高粱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1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