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5年5月27日,本局作出《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不撤告字〔2025〕2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拟作出不予撤销你单位2017年7月3日的设立登记。本局法规机构进行执法监督,认为对你单位作出不予撤销设立登记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已失效。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予以纠正,撤销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不撤告字〔2025〕2号)。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纠正决定书》(钟祥市监纠字〔2025〕第2号),特此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茹家兵 邓冰娥 联系电话:13997910315
联系地址:钟祥市石城大道西路16号
附件:《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纠正决定书》(钟祥市监纠字〔2025〕第2号)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监督纠正决定书
钟祥市监纠字〔2025〕第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0FQ5X1。
2025年5月27日,本局作出《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不撤告字〔2025〕2号),拟作出不予撤销当事人2017年7月3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不撤告字〔2025〕2号)中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拟作出不予撤销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7月3日的设立登记。
本局法规机构进行执法监督,认为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撤销设立登记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已失效。
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予以纠正,撤销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的《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不撤告字〔2025〕2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